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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佛协西藏分会修订章程提出:不参与分裂祖国活动返回

2014-03-05 09:45:11 来源:弘法寺 浏览量:3748
导读:

2009年2月18日上午,在拉萨闭幕的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第九次全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章程》。修订后的章程对协会必须遵循的原则、履行的职责...


 

     2009年2月18日上午,在拉萨闭幕的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第九次全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章程》。修订后的章程对协会必须遵循的原则、履行的职责和机构设置进行了补充规定。

 

    “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做到不参与分裂祖国的活动,不参加非法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这条新增加的内容受到了与会诸山长老和僧人的拥护。

 

    在之前一天的讨论中,佛协西藏分会的理事、藏传佛教各教派诸山长老和僧人认为,社会稳定了才能弘扬佛法,作为公民,僧人必须要遵纪守法,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开展宗教活动。

 

    作为藏传佛教各教派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佛协西藏分会为西藏稳定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此次对《章程》进行修改,是根据西藏宗教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作出的决定。”佛协西藏分会秘书长平措次仁说。

 

     他说:“在原《章程》的基础上突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对性质、任务、原则等重大问题提出了较为准确的定性,规范了《章程》的法律效能。”

 

    《章程》还新增内容“加强对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对此,佛协西藏分会会长珠康·土登克珠说,“爱国是前提,爱教是目的,守法是保障,僧人要热爱自己的国家,忠于自己信奉的宗教,亦为佛典所言行事,作为宗教人士严格遵守佛门清规戒律就做到了遵纪守法。”

 

     此外,新修订的章程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明确了佛协负责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和法治教育;指导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组织实施宗教学位学衔考试晋升、评定经师资格和佛学院办学工作等。(图、文:觉果、边巴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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