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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宗教团体将可以附设纳骨塔及火化设施返回

2014-03-06 10:29:56 来源:弘法寺 浏览量:2787
导读:

深圳佛教新闻网讯:2009年4月6日,台湾地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宗教团体法”草案,未来该法正式立法后,台湾地区的寺院、宫庙、教会所附设纳骨塔与火化设施满十年以上者,皆可取得就地合法化...

  深圳佛教新闻网讯:2009年4月6日,台湾地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宗教团体法”

  草案,未来该法正式立法后,台湾地区的寺院、宫庙、教会所附设纳骨塔与火化设施满十年以上

  者,皆可取得就地合法化的法源依据,因可享有免税优惠,将对台湾地区的殡葬业形成冲击。

  初审通过的草案版本,将台湾地区的寺院、宫庙、教会的纳骨与火化设施,视为宗教建筑物一

  部分。草案也明订,宗教团体为寺庙、宫庙、教会、宗教社会团体与宗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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