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佛教新闻网讯:2009年4月6日,台湾地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宗教团体法”草案,未来该法正式立法后,台湾地区的寺院、宫庙、教会所附设纳骨塔与火化设施满十年以上者,皆可取得就地合法化...
深圳佛教新闻网讯:2009年4月6日,台湾地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宗教团体法”
草案,未来该法正式立法后,台湾地区的寺院、宫庙、教会所附设纳骨塔与火化设施满十年以上
者,皆可取得就地合法化的法源依据,因可享有免税优惠,将对台湾地区的殡葬业形成冲击。
初审通过的草案版本,将台湾地区的寺院、宫庙、教会的纳骨与火化设施,视为宗教建筑物一
部分。草案也明订,宗教团体为寺庙、宫庙、教会、宗教社会团体与宗教基金会



